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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检察院申请立案侦查监督申请书包括的内容有标题,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详细信息,申请事项,事实和理由,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及申请人的名字。受害人可以...
实际上还真没啥明文规定呢。这里我就给大家普及下检察院的立案审查到底是怎么回事吧。简单来说,就是当检察院发现公安局应该对某件案子进行调查却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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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前只有律师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以考虑委托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认真了解整个案件的具体经过以及了解其对公安机关的口供等。如果案件移送到了检察院、法院的话,辩护律师可以去检察院、法院阅卷,调取侦查机关所指控的本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同案犯的口供、书证、物证等相关证据,做深入研究后拟定好辩护方案,开庭的时候确定好为被告做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缓刑的辩护,维护被告的最大权益。
公安机关在受理案件的时候应该报案人出具相关的受理回执,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需要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的,应该立案,如果不立案的应该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给报案人。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人民检察院对立案监督的材料来源,一方面通过人民检察院的业务活动发现公安机关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另一方面通过被害人的申诉获得。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并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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