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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首先要了解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 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
纳税人对地级国家税务局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先复议再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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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9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所以,行政复议的提出申请一般为60日,但具体案情还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确定。
可以,纳税人或当事人提出税务行政复议,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复议范围。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税收保全措施及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或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行为;强制执行措施;税务行政处罚;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行为;收缴、停发发票行为;责成纳税人提供担保或不依法确认担保有效的行为;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认为不合法提出的复议申请。 (二)复议管辖。税务行政复议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级税务机关管辖。具体规定有: ①省级以下各级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其上一级机关为行政复议机关;省级税务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还可以是省级人民政府)为行政复议机关;计划单列市由省级税务机关为复议机关。 ②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国家税务总局为行政复议机关。 ③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其主管税务机关为复议机关。 ④对扣缴义务人或接受税务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作出的扣缴税款或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主管该扣缴义务人或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为复议机关。 ⑤对国、地税(稽查局、税务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不服处罚,可以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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