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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东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梁某某、韦某玉、韦某杰、韦某如与被执行人东兰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四案”进行强制执行。县委政法委组织县公安局、司法局、隘洞镇、东兰镇人民政府等多家单位近200多人配合执行。 至,四位申请执行人韦某玉、梁某某、韦某如、韦某杰以转让方式取得位于东兰县土产公司隘洞转运站至梁某星之间的六宗土地,先后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取得东兰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5月,梁某成建厂时,占用四位申请执行人持有的国有土地,成立东兰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 该公司先后在讼涉土地上建造一堵长5米、高2.1米的围墙和在围墙后堆放木料。四位申请执行人准备利用讼涉土地建房时,受到阻止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东兰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建造在四位申请人分别所持的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土地上的厂房、门卫室、围墙及堆放的木材。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东兰县某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义务,四位申请执行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日上午7点30分,在强制执行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法院执行工作组、现场秩序维护组、交通秩序维护组、机械作业组、执行现场拍摄组、执行现场监督组、信访接待和思想教育组、法制宣传组、后勤保障组全部就位。8点整,在现场指挥长聂海滨的指令下,各工作组执行工作有序开展,双方当事人积极配合,没有出现干扰、阻挠执行工作情况,直至9点30分,该案执行工作全部顺利结束。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院全程监督。 该院将以这次执行活动为契机,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案件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在全县范围营造学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全力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维护社会稳定。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排除其妨害。同时具备以下2条件的情况,可能执行受阻。1、法院查封房产,未进行公示。(这种情况很少出现,法院一般都会在查封房产时在房屋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备案,并张贴公告)2、承租人对房产被查封等相关事宜不知情,并支付了合理的租金,属于善意第三人。请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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