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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五条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详细规定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你的问题属于自然人的人身权中的姓名权,更具体就是姓名改变权。你满18周岁之后,当然可以改名。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根据你所描述的情形,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你与被收养人不能构成收养关系.但是,如果你自愿在生活中帮助这个年满十八周岁尚未独立生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你们将构成"抚养关系".即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通俗点说,哥哥,嫂子,姐姐,姐夫等近亲属自愿照顾尚未能独立生活的弟弟妹妹等就属于这种情形.当然,叔叔,阿姨,姑姑,舅舅之类的也同样适用.其中,重要的前提就是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这种抚养关系以你们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即告成立.无需办理其他的相关的法律手续.这种抚养关系的解除以被抚养人独立生活和你不愿再抚养被抚养人,即为终止.且你们双方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一切都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如果,你希望被抚养人拥有"遗产继承"等其他权利.可以通过订立遗嘱,或"赠与合同"等其他的法律文件来确定.相关的法律文件可以到当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只要是你自己的真是意思表示,就是合法有效的,受到我过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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