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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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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料进出境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行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的,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前两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走私毒品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认定: 1、行为方式:主要是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此外对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应视为走私毒品; 2、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3、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过失不构成本罪; 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5、本罪的对象是毒品。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如何,都要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没收财产:(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公斤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主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情节严重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 (5)参加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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