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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的核转与代理,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其当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申请手续。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内容填写是否如实准...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的,还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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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申请人,在我国律师制度不够健全时,我国国内商标实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转制。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其当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申请手续。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内容填写是否如实准确,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手续是否完备等,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符合手续则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转递。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上述内容进行复核汇总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转递。在习惯上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第一级核转机关;省局为第二级核转机关。商标局发放的《商标注册证》也由核转机关转发。 1988年《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各种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通过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1991年商标代理组织商标事务所在南京、湖北、上海、沈阳、常州、徐州、成都、吉林等8个省、市进行了成功的试点。1993年7月15日修订公布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实行商标代理制,并规定申请人可以向商标局直接送达。到目前,商标代理事务所已发展到100个。国内商标注册申请已由核转制变为代理制。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代理。
商标代理机构不能注册除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以外的其他商标。这主要是因为商标代理机构对商标事宜比较熟悉,了解商标的市场需求,容易形成商标的纯商品化运作。过去一些商标代理机构囤积大量商标的现象严重,造成商标资源的浪费,不利于商标的合理有效利用。《商标法》做出此项规定,是对商标代理机构囤积商标的限制,对商标资源的保护,有利于商标资源的合理配置。 《商标法》第十九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核转与代理,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其当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申请手续。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内容填写是否如实准确、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手续是否完备等,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国内商标注册申请已由核转制变为代理制。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代理,也可以直接向商标局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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