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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解决域名与商标冲突遵循如下法定原则:诚信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合理原则、驰名商标例外原则、建立民事责任承担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以及法律规定的...
解决域名与商标冲突的遵循原则如下: 1、驰名商标例外原则; 2、建立民事责任承担原则; 3、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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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不能与驰名商标相冲突,这条原则正逐步得到国际社会公认。尽管这一原则还没有成为国际条约的明文规定,但是包括美国等一些国家和地区都通过立法、行政或司法等方法确立了这一法律原则。进一步问题是,域名与非驰名商标、或者说与普通商标相冲突如何处理。ICANN(InteetCorporationforAssignedNamesandNmbers)于1999年10月通过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以下简称UDRP)和《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细则》提供了全新的方案。域名纠纷由ICANN在其网站上公布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根据UDRP负责受理,并由一定的专家组认定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一旦认定恶意成立,域名注册机构有权撤销、转让和变更域名注册。但是它并没有剥夺当事人将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如果域名争议交由处理,司法裁判的效力将高于域名争议机构的裁定,所以可以说该程序是行政与司法并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驰名商标与域名的权利冲突主要表现为,域名以驰名商标或者驰名商标的变相表述作为组成部分获得域名注册。 这种冲突对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损害不在于使其失去了以该驰名商标为组成部分进行域名注册的机会,因为多数情况下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选择与已注册域名不同的域位(如选择“.”而不选择“.c”)或者在已注册域名中加入非字母字符(如“-”)以示区别,同样可以获得注册。真正的损害仍然在于引起公众误认和损害驰名商标的鲜明识别性这两个方面。这与驰名商标的传统保护的出发点别无二致。 因此,在无专门立法的情况下,美国即是通过商标反淡化法来保护陷于冲突的驰名商标的。我国国内亦无相关的专门立法,只是在4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应商标局请求将尚未在”.c.c“域位上注册的我国驰名商标代为注册并预留两个月,有关企业可以在此期限内办理域名注册事宜。但这种预留措施只是权宜之计,因为它不可能将有可能引起误认的近似域名全部代为注册并预留,也就无法达到保护驰名商标鲜明识别性和避免误认的目的。 在国际上,解决驰名商标与域名的权利冲突的探索也在进行并已取得一定成果。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6月审议通过的《保护驰名商标条款》中已明确地把域名列入调整范围。该条款指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作为域名在国际互联网络上进行恶意注册至少是一种模仿驰名商标的行为;为了给驰名商标所有人以有效的救济,对于恶意的注册,可以请求注销该域名或者将其转为已有。该条款同时规定,域名或其基本组成部分构成对一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义译、音译,足以导致误认并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得行使禁止权。但目前国际上实现此项禁止权的有效途径尚未建立。6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曾公布了一份有关国际互联网络域名管理的最终建议书,提出设立一个程序处理侵犯商标权的恶意抢注,使国际性的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请求撤销抢注者抢注的域名。
我国解决域名与商标冲突遵循如下法定原则:诚信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合理原则、驰名商标例外原则、建立民事责任承担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解决域名与商标冲突应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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