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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地政府会公布赔偿准则,原则上按公布准则进行赔偿,但有时公布的准则极低甚至不公布赔偿准则。如不公布赔偿准则,可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要求...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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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征地补偿工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征收单位或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青苗补偿等,执行由市州制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执行邻近农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道路及坑塘水面等农用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征收荒山、荒地(其他草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50%。征收裸地的补偿标准不超过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30%。 (三)征地补偿区域以县市为单位划分并公布,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区域划分资料未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不得征地。 (四)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原则,制订征地补偿费分配指导意见,征用土地 (五)本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实施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针对不同的用地途径,湖南省的征地补偿标准也有着具体的明确规定。如果民众对于征地补偿的标准以及具体发放的补偿费用有疑问,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异议,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第二十二条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持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的被拆除房屋的农转非人员,按每人35平方米建筑面积(含楼梯间,下同)进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方式实行货币化安置,有条件的可以实行现(建)房安置。第二十三条实行货币化安置的,以农转非人员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的正房建筑面积为依据,按下列规定,由征地单位与农转非人员签订货币安置合同,并在房屋拆除完毕之日起七日内结清货币安置款:(一)原有住宅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给予赔偿,并按相邻区位的经济适用房价进行结算;(二)原有住宅人均超出35平方米的,除按前项规定办法外,超出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给予补偿。第二十四条实行现(建)房安置的,以农转非人员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的正房建筑面积为依据,结合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征地单位与农转非人员按下列规定结算:(一)原有住宅人均超出35平方米,属批准面积由征地单位按自建的成本价,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300元给予补偿;(二)原有住宅人均达到35平方米,但安置住房面积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给予补偿;(三)原有住宅面积人均不足35平方米按人均35平方米安置的,超出部分由农转非人员按每平方米600元购买;(四)安置住房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由农转非人员按商品房价购买;第二十五条农转非人员将原住宅改为经营用房的,拆迁安置时仍按住宅拆迁安置。第二十六条土地被部分征用的,征地范围内持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且家庭成员未全部农转非的住户,其已农转非人员可按货币化安置方式给予一次性补偿,不再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也可由征地单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每平方米300元支付建房补助费后,择地修建,或由农转非人员自建。土地被全部征用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拆除以继承、增与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非农业人员住宅,按每平方米不超出600元一次性予以补偿。第二十八条原户口再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在校大中专学生和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以及征地范围内回原籍乡村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和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人员,其房屋被依法拆除的,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被拆除住宅的居民择地修建的,其宅基地面积按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办理。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消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有农村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未被全部征用的,按征用的耕地(粮食地和蔬菜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人数;按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个劳动力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农转非人员的年龄,以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的时间年龄计算。第十三条常住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农转非人员,男性年龄18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性年龄18周岁以上不满50周岁,能坚持常年参加生产劳动的,未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第十四条对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的安置,可以实行自谋职业、单位安置等办法。对男性年龄50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性年龄40周岁以上不满5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实行自谋职业安置。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自谋职业安置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并公证后,由征地单位将每人共计18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对象;由单位安置的,征地单位应将每人共计18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安置单位。第十五条自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对已办理退养回乡的“轮换工”人员,属农转非范围的,只为其办理户口农转非,不再按本章规定安置。第十六条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为退养安置对象。退养安置对象经公证后,由征地单位将每人共计16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支付给个人。第十七条对农转非人员中的五保对象,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第十八条对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其原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待其退伍回原籍后,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第十九条对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其原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待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由劳动部门按规定安置。第二十条不满18周岁的农转非人员,征地单位可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6000元。第二十一条征地范围内未农转非人员的安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注:本标准仅供参考只有把人民的利益维护好,政府的工作才能稳定有序开展。并且国家政府的工作就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的建设。国家政府对于进行征地的工作,需要有一个良好的处理办法,能够妥善安置好人民。
现在在很多地方都需要通过征地的方式来缓解城市用地紧张的局面,面对征地的问题,被征地者最关心的问题,往往便是征地补偿标准的问题,而对于征地补偿标准,可以说基本上每一年的征地补偿标准都是不太一样的,下面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衡阳市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样的?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其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征收专业菜地、专业鱼池补偿标准修正系数分别为邻近水田的1.25、1.15。非农业建设用地经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参照邻近农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对被拆迁人房屋的补偿包括:(一)房屋结构补偿和装饰装修补偿;(二)因拆迁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拆迁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一)违法建筑和超过临时用地批准期限的建(构)筑物;(二)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因国家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三)在临时用地上建设的永久性建筑。未超过临时用地批准期限的建(构)筑物按成本和使用年限予以适当补偿。房屋结构补偿标准见附件1。该补偿已包含房屋地基平整费用和房屋基础费用。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见附件2。房屋拆迁安置方式:货币安置、实物安置、迁建安置。拆迁房屋为住房的被拆迁人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进行安置。但市本级重点控制区范围内,只能选择货币安置或实物安置。拆迁下列房屋按附件1、2规定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除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外,再按房屋补偿总额的50%给予货币补贴:(一)村民非住宅用房(指与住房非整体设计的厨房、卫生间、牲舍等);(二)学校、寺庙、办公用房等(确需重建的,重建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重建用地的相关手续由征地拆迁项目业主协调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三)生产、经营性用房(不包含住房改变为生产、经营性用房);(四)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市行政区内拥有其他合法住房的。以及对人民反应的问题的及时处理。可以说虽然每个地方的征地补偿标准都是不一样的,但是每一个地方的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都是需要综合考虑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及相关地区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而确定相应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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