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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能拒绝继母吗?

2022-10-26
婚后无生育,而与丈夫一起抚养其与前妻的孩子。孩子长大了,却以其为继母为由拒绝赡养。这种拒绝赡养的行为是不符合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的。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同时《婚姻法》第二十七条作了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继父母和继子女间如果形成了抚养关系,即已经转化成为拟制血亲,则继子女须对其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老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因此,受继母(继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需要承担对继母(继父)的赡养责任。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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