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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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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1万,如果没有从事非法活动,未达到立案标准,不负刑事责任。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属于“数额较大”,应予以立案。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6000万公款,情节严重,不退还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挪用公款、非法活动、挪用大量公款、营利活动、挪用大量公款、三个月以上的,视为挪用公款、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大量公款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救灾、救援、防洪、优惠待遇、扶贫、移民、救济资金属于个人使用的,给予严厉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挪用公款属于个人使用、营利活动或者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大;五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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