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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征得他方股东的同意,现甲乙双方协商,就转让股权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股权转让纠纷按以下几种情形分别处理: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并征求其是否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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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的处理方法如下: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并征求其是否同意转让的意见。公司和其他股东应于30日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转让;公司和其他股东再起诉请求撤销转让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转让人将转让股权价款用于补足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且可以追加受让人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受让人以转让标的存在瑕疵或者受到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3.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实际出资人按照约定请求名义股东赔偿其因股权转让而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诉讼中,实际出资人以其为实际权利人为由主张转让行为无效,如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受让人系明知转让人为名义股东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在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约定且约定有效的,应适用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适用法律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于被告所在地,人们一般不会有歧义。而对于股权转让的合同履行地,应为股权转让的目标公司的公司注册地。因为,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特殊性在于转让行为需要向公司注册地的登记机关履行相应手续方可完成(如果是外资企业,在工商变更之前还需要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否则股权转让合同不生效),因此,以公司注册地作为此类案件的管辖地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股权转让纠纷是指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纠纷的总称。股权转让纠纷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不同的类型应该以不同的方式处理。 第一类是转让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可以包括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纠纷和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股权转让合同必须符合有效要求,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可以要求返还财产,因自己的过错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 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受让人可以起诉出让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公司可以根据法院的通知,在一定期限内征求其他股东对转让合同的意见。如果其他股东在规定期限内有一半以上的追认或者不做相反的表示,且不同意转让的其他股东不购买转让出资或者只想以低于转让合同的价格购买,法院将判决转让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第二类是保护公司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纠纷。 《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但如何确定购买价格,是以对外转让合同价格还是以公司净资产重新评估确定价格,在实践中存在争议。在另一种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已经履行,因为转让股东没有履行通知公司其他股东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对于这类案件,有法院认为首先要审查公司章程是否有约定,公司章程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公司章程没有约定的,应当考虑合理期限。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变更超过一定期限的,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考虑不予支持。 三是转让瑕疵出资股权引发的纠纷。 如果受让方知道出让方出资有瑕疵,仍然受让股权,应对未足额出资部分承担连带补充责任;相反,如果受让方不知道这一点,则不应承担责任,并有权以此为由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 四是显名股东、隐名股东转让股权引发的纠纷。 这种情况比较复杂,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一般来说,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公司和其他股东,也不能对抗第三方。 最后一种是股权善意纠纷。公司股权无权转让后,双方主张善意取得公司股权。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考虑公司法律关系具有外部宣传的特点,还要注意是否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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