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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落不明的认定包括表象内容和实质性内容: (1)表象内容:指离开住所地,在有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下是指离开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且离开的状态呈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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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相关法律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而在离婚被告失踪,即下落不明满两年的情况之下,原告就可申请期为失踪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一)“下落不明”是公告送达的前提和唯一条件 民诉法明确规定了各种送达方式,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只有在上述方式均无法适用时,方可适用公告送达。实践中,宜谨慎适用公告送达,以防滥用,以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因为公告送达的性质是一种推定送达。比如适用公告送达而缺席审判的离婚案件,被告信访、上访、上诉的不在少数。 (二)“下落不明”是被告在某一时段或诉讼节点期间“去向不明”,而不是必然的“失踪”。当然经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则必然为“下落不明”。但离婚案件,一方下落不明,无需却要经过宣告失踪这个前置程序。 (三)被告“下落不明”的举证责任在于原告 如上所述,因为公告送达的性质决定了其送达方式的特殊性,因此法官必须严格审查原告所交的证据,以确定被告是否“下落不明”。不能只偏听原告的陈述,就采取公告送达,到头来或造成被告在家参加生产劳动(并未外出),法院登报公告送达诉状及开庭传票,后缺席审理并判决,而整个诉讼活动,被告却全然不知;进而信访,上访、上诉,甚至大闹法庭,形成法院被动、尴尬的局面。更不用说法院赔偿、处分法官,即使造成的恶劣影响,也实在难以挽回。实践中,原告应提交以下证据: 1、被告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的证明。以证明被告是否在家、何时外出、现居住状况等。 2、被告的电话号码。 3、其他证人证言。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突然下落不明,导致案件无法审理。但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法院不得缺席判决。根据我国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的;(二)证据不足;(三)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4)被告人死亡;(五)被告人下落不明;(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销诉讼外,自诉人撤销诉讼后,又告诉同一事实;(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再告知同一事实。案件中,如果韩涉嫌诽谤,本罪作为自诉案件,可以向区法院起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在审判过程中,韩某突然下落不明,区法院说服你撤诉,你拒绝撤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有权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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