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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期间不可以转移财产,离婚时转移财产会导致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时判决少分财产,如果对方在离婚诉讼中没有发现,离婚后发现转移财产的行为的,...
离婚诉讼前转移财产的行为是违法的,离婚时,一方为了侵吞另一方的合法财产而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等行为,均属于妨碍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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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在司法实践的处理时,一般应把隐藏、转移、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毁损、变卖的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 2、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3、这一司法解释加大了未转移财产一方的保护力度。但如何将保护力度落实到实处,实现自己的最大权益呢?就需要当事人增强法制观念,学会利用法律知识、法律武器为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4、法律规定明确了,但法律要求是以证据说话,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未转移财产一方要举出证据证明对方隐匿了财产,隐匿了多少,如果举不出证据,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此处的欺诈、胁迫手段的认定方式与合同法中的认定方式一致,根据婚姻法解释二中有规定了如果经查明没有发现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该财产分割协议则不予撤销和变更。 2、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关于重大误解的标准,主要是指对约定内容本身的重大误解,而且必须达到“重大”程度。重大误解不包括对法律规定的误解。如将价值很小的文物误认为价值很大并以此为基础分给财产的,就属于重大误解。但如果认为财产分割协议并不产生法律效力,财产分割应在协议离婚后另行起诉解决的误解就不属于重大误解。 3、趁人之危的财产分割协议在处理财产分割协议中认定是否构成乘人之危时,比一般合同中更严格。只有在一方利用对方显著不利的状况迫使对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财产分割协议时,才可认定为乘人之危。如一方生病急需现金,对方同意给现金但要求分得价值大得多其他财物而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的,可认定为乘人之危。
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正常情况下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就应该已经对婚内的财产分割完毕了,离婚以后,就算是对方卖不动产的,如果卖的不动产是个人财产的话,跟前妻或前夫没有任何关系,如果卖的婚内财产是共同财产,不经自己同意就卖出去的,侵犯到了个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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