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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贷款后离婚,如何处理负债问题?

2024-11-16
在一对夫妇进行贷款活动后决定离婚并提出离婚申请时,关于这笔贷款债务的处理,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这笔尚未还清的贷款属于哪种类型的债务。如果这笔债务被认定为是由双方共同产生并承担责任的共同债务,那么在他们决定离婚之时,两人应共同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时所面临的原本属于夫妻二人共同生活所需而承担的债务类型,应按照共同偿还的原则进行处理。若共同财产无法完全清偿这些债务,或者财产已经被各自分割,则双方需通过协商的方式来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若协商无果,则应提交至当地法院进行裁决。 然而,如果这笔债务被证明是由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产生,或者并未被用于双方共同的生活开支,那么这笔债务就应该被视为借款方的个人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在双方决定离婚之际,这笔债务将由借款人单独承担还款责任。对于共同债务的处理,还可以参考双方在离婚前是否曾达成过相关协议。如有协议存在,则应按照协议中的规定进行偿还;如无协议,则可通过协商或诉讼等途径寻求解决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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