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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对工程负责维修的,其维修的经济责任由责任方承担。(一)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
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实行保修,并提供有关使用、保养、维护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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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二)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并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或优良;(三)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件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四)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五)已签署工程保修证书。
施工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工程任务,不得擅自超越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包工程;必须依据勘察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精心施工;应当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产品包装和商标样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四)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五)实施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产品,应有许可证或质量认证的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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