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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1千万已经构成贷款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
1、涉嫌骗取贷款罪,但如果没有采取欺诈手段,则不属于刑事案件,银行应通过民事诉讼索要。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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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是指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前提,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较之于诈骗手段本身,因没有明确、具体的判定标准,而成为此类案件审理认定中的难点。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已经归还的,因归还贷款行为本身已能说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因而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后有能力归还而拒不归还的,因拒不归还行为本身足以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应认定行为人构成贷款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金融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同时强调,“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为: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向银行申办贷款的过程中采取了欺骗手段。犯罪主体通常是贷款人,主观方面为故意,即积极采取欺骗手段,追求获得贷款归贷款人使用的目的。
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为: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向银行申办贷款的过程中采取了欺骗手段。犯罪主体通常是贷款人,主观方面为故意,即积极采取欺骗手段,追求获得贷款归贷款人使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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