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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对债权转让的规定 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
债权转让法律规定如下: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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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关系之内容,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与第三人的一种行为,其中原债权人称作让与人,接受债权的人称为受让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的设立就是为了满足交易者的需求,资产的有效再配置需要在市场交易中实现,债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在商业社会中其价值日益凸显,在脱离开农业社会以道德观眼光看待债权的实质后,“债权”通过流转关系成为“商品”的一部分。
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执行开始方式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八条公证债权文书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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