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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
交通事故鉴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后,会向交通事故的当事人送达。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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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交通事故营养费可以鉴定。交通事故营养费需要一定的证据,一般需要出具医院营养意见和营养费用证明。营养费的认定必须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医疗机构的意见应包括是否需要增加营养,是否需要加强营养期限。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基础。对于个案,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赔偿营养费。假如医疗机构出具了营养意见,也不能不经过审查和质证就予以接受,因为医疗机构的意见仅供参考,而非依据。由于医患关系、人际关系、社会关系、医疗市场竞争等的影响。,很难保证医疗机构出具的公平、科学、准确的意见。因此,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审查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中肇事者对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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