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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任职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一)拟申请证书的等级...
适任考试科目、大纲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制定并公布。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制定并公布适任考试具体计划,明确适任考试的时间、地点、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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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标准;(三)完成本规则附件规定的适任培训;(四)具备本规则附件规定的海上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五)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拟在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等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还应当具备本章第三节规定的培训、资历等特殊要求。第十二条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二)船员服务簿;(三)海船船员健康证书;(四)身份证件;(五)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六)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者航海教育毕业证书;(七)船上见习记录簿;(八)现持有的适任证书;(九)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十)适任考试的合格证明。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申请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六)、(七)、(九)、(十)项规定的材料;按照本规则规定免于船上见习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材料;初次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材料。按照第二十条规定拟在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还应当提交经过相应知识更新的材料,但按照第十五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六)、(七)、(九)、(十)项规定的材料,按照第十六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六)、(九)项规定的材料。
本规则施行前已经取得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和正在接受海船船员、培训的人员的考试和发证工作,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相关国际公约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相应的过渡措施,逐步进行规范。
海事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限制或者取消其开展适任考试和发证的权限:(一)违反行政许可法规规定的程序开展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的;(二)超越权限开展适任考试或者签发适任证书的;(三)对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签发适任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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