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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要刑事追究,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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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不追究刑事责任不一定构成犯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二)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 (三)经特赦免处罚的; (四)依照刑法处理的犯罪,没有没有告诉或者撤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除刑事责任的。 因此,不追究刑事责任不一定构成犯罪。
不追究刑事责任不一定是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包括: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的犯罪已经过了追诉期限的:依特赦免刑罚的;依照刑法告知处理的犯罪,未告知或者撤回告知的;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除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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