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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继承的房产,婚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一方个人财产,因为这不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2、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
婚后夫妻个人财产的收入归属如下:一般情况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另有约定,或者该收入属于婚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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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当事人,您好,根据你咨询的问题,如果这套公房是你们已经购买下来的,那么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公公的份额作为遗产一般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等额继承,如果你们没有购买这套房屋,就属于单位所有,你的继婆婆是只有居住权,
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应继承的份额构成他自己遗产的一部分,但不能全部列入遗产。在转继承的情况下,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有婚姻关系存在的,该财产就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在适用转继承时,应分别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对待。第一种,如果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死亡前婚姻关系有效存在的。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应归入夫妻共同所有,对该部分继承所得的财产,应当首先进行夫妻财产分割,分割后属于继承人的部分为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转继承。这时其原配偶不论是否再婚均享有转继承权,属于转继承人,他(她)在诉讼中的地位应当是原告或者被告。第二种,如果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死亡前办理了离婚手续且已经生效的。由于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仍然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还是属夫妻共同财产,对该部分继承所得的财产,应当进行夫妻财产分割。这时其原配偶不具有丈夫或者妻子的特定身份,因此不享有转继承权,只能要求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他(她)在诉讼中的地位应当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该部分继承所得财产的权利,在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可以选择放弃继承。因此,在离婚之时,继承人的配偶作为非继承人无权要求对财产进行分割,其只能对遗产享有期待权,即一旦继承人对遗产作出了分割安排,继承人的原配偶就可以要求分得属于自己的部分。换句话来说,非继承人配偶的财产权利的实现只能依靠被继承人的遗产的分割,且在分割前继承人又没有放弃继承权。当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情况出现时,由于继承人不能再作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原本由其继承的财产份额就自然地构成了他自己财产的一部份可以被转继承。另外,正如前面所说,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即享有对遗产的权利,只是这种权利表现在份额上;当财产分割完毕,权利才物化在具体的遗产上。因此,该财产应确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是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离婚的配偶有权请求夫妻财产的分割,分割后属于继承人的部分为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转继承。
B房肯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数额。至于您婚前财产转化来的300万购房款,如果无相反的证据,只能认定为是为生活需要而购置房产对将相应份额赠予女方。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您的婚前财产性质已经发生转化,但不能直接转化为房屋份额,更不能直接在B套房中进行份额确定或份额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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