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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派出所处理结果不满意的上诉途径有: 1.可以向其上级机关公安局反应或者投诉或者申请复议。 2.公安局不处理或者处理不满意的,可以向市、省公...
如果派出所处理不公,当事人可以到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其所属公安机关所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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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侦查。 2.立案的条件是指决定立案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件。它是判明立案决定是否正确的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3.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
派出所处理结果或者处理问题过程不公平,在证据充分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以下方法:1、可以向派出所上级公安局或者当地政府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2、可以在有证据的情况下,向当地纪委或者监察委,检察院投诉;3、可以在网上或者其它新闻媒体上投诉,要求监督、评议;4、如果涉及渎职,可直接越级网上投诉,各级各有关职能部门都有投诉网站。
控告人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做法不当的,有三种救济方式:一是向决定不立案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二是请求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三是提起自诉。法律赋予控告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权利。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复议后,应当认真及时地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控告人。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能立案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公安机关的法律依据。受害人要求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监督,不仅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也有利于实现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作出书面决定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犯罪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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