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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开设赌场罪司法解释

2021-12-0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5-十三、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到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明知他人开展赌博犯罪活动,并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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