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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财产一般不分割。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离婚涉及的相关财产一般由夫妻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属于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股票的增值部分作为一种生产、经营收入,只要是在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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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男方婚前财产的回答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引者注:此处十七、十八条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多数情况属共有,婚前财产及其它一些符合条件的属一方所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在清偿了必要的债务之后按出资比例分配给合伙人。作为投资入股的技术是合伙人共有的,也应折价做剩余财产分配。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不难发现,第十六条规定中的前提都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当协商不一致时,第十五条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又该如何理解呢?在实务中,法官是怎样具体按比例分配的呢,下面我们就通过一些案例来一窥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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