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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被强制执行了,上法院了会怎样呢

2021-11-20
公共租赁住房是公共租赁住房的简称。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是指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出租的保障性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可由政府投资,也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因此,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者是政府或其他组织,不属于承租人。如果承租人个人有外债,法院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如果承租人擅自转租、转租或换租的公租房;改变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用途;破坏或擅自装修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拒绝恢复原状;从事公共租赁住房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闲置;累计拖欠租金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申请续租或者申请续租但经审查不符合续租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经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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