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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的,要确定婚姻关系必须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 2、《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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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事实婚姻不具有婚姻关系,因为完成结婚登记的才确立婚姻关系,事实婚姻如果想要成立婚姻关系,必须补办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完成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有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的违法行为。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1、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三)未到法定婚龄。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没有结婚证的,是需要分情况的,是属于1994年2月1日以前的,可以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婚姻有效,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的,不补办结婚证的,其婚姻无效,只能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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