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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的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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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失职,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裁定失职,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当事人或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精神障碍; 二、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5万元,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75万元;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足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50万元;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破产的; 5、造成当事人或其他人利益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在执行判决和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造成当事人或者他人利益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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