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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不能认定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相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依据:《工...
属于行政诉讼,被告是人社局,就是行政诉讼状,网上搜一下,简单些就可以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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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即使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也只能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5条明确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这是因为,一审判决不离婚的案件,未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作出处理。如果二审法院直接判决双方离婚,必然要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这就违法了二审终审制,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此,在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二审调解结案的机会很低。这就意味着大多数应当判决离婚的案件,都会被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与其二审程序中又折腾3之6个月,当事人还不如不上诉,在等待6个月再次起诉。
如果事故方不承认,那么就需要对不予认定工伤的上诉状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了,反诉人(一审本诉被告):,男,汉族,1983年6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街号栋单元号。被反诉人(一审本诉原告):,男,汉族,1980年4月21日出生,四川省太安镇龙游村人。 第三人:,女,汉族,1956年9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街号栋单元号。反诉请求 1、请求判令被反诉人退还不当得利元整及利息(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反诉人提起反诉之日至退还全部本金之日止 2、判令被反诉人就应当退还的不当得利之债中的元与本诉之债元借款予以抵消 3、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发生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反诉人以2008年月日从反诉人处骗取的元借条为据,要求反诉人偿还其所谓的借款,并发生讼争。事件发生后,反诉人通过与其母亲,即本案第三人交谈,方知被反诉人采取欺骗手段,谎称与第三人合作投资购买商品房为由,并多次向第三人索要购买商品房的投资费用,第三人在听信被反诉人的情况下,从其管理的反诉人银行卡帐户上进行资金的划转,期间分别于2008年月日、2008年月日两次划款人民币元、元至被反诉人名下,2008年6月3日从被反诉人帐户转回至反诉人银行卡帐户元,进出抵消总计划出款项元至被反诉人名下。第三人从事上述行为时均未告知反诉人,直至本案本诉发生后,反诉人才知道本案的全部真相。
目前并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说明公安机关具体不受理什么事情,公安机关受理的事情总体来说是涉及公民财产及人身安全的,但以下问题不在公安机关的受理范围: 民事纠纷、合同纠纷、行政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旅游纠纷、劳动纠纷、房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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