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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事项: 1、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侵权行为事实上已不存在。 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在起...
答辩人:赵XX,男,19XX年X月4日,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XXX区XX镇XX村XX组XX号,现为“XXXXX食品店”业主,经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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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抗辩中的先用权抗辩是申请注册商标之前,如果他人已经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使用人已经使用,就会享有优先使用的权利。所以在商标侵权相关的诉讼活动当中,是可以适用这一原则的。
1、专利无效抗辩,可以在答辩期内向国家专利复审委请求宣告专利无效,同时请求法院中止案件审理。 2、非生产经营目的抗辩,《专利法》第11条规定,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是构成侵犯专利权的必要条件。 3、禁止反悔原则抗辩,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或维持专利权有效过程中所放弃的内容,不能再纳入专利保护范围。 4、捐献规则抗辩,对于专利权人仅在说明书中记载而未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视为专利权人已将该技术方案捐献给社会,不得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上述已捐献的内容属于专利保护范围。 5、现有技术抗辩,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的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权专利权。 6、先用权抗辩,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专利侵权。 7、合法来源抗辩,被控侵权人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答辩人:赵XX,男,19XX年X月4日,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XXX区XX镇XX村XX组XX号,现为“XXXXX食品店”业主,经营地址嘉善县XXX镇XX村XXX路XXX号。 被答辩人:XXX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XX市上水南3号。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二、侵权行为事实上已不存在 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诉称的侵权事实无异议,但答辩人于2010年4月20日和2010年7月25日先后共两次从海宁XXXX所购进的“XXXX”,每箱48块,共96块,在不知该产品为侵权产品的情况下已于原告起诉前售完,且其后并不再购进涉案产品进行销售。 因此侵权行为事实上已不存在,被答辩人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请无实际意义。 三、依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答辩人尊重被答辩人的知识产权,但其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无主观过错。 首先,涉案产品在外观上一般人很难辨别其是否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其次,答辩人从未因销售涉案产品受到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最后,被答辩人于XXXX年XX月X日取证后,在明知答辩人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也没有及时发出要求答辩人停止侵权行为的警告或请求,也并没有及时到法院起诉,因此答辩人的行为完全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 此外,答辩人所销售的涉案产品是其从XXXX所购进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答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贵院依法公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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