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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而制定的法规,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家庭没有孩子就会收养孩子,但是收养孩子不是随意的,我国收养...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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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我们都知道刑法的规定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很多人对刑法内容并不是很了解,下面为您介绍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33条相关内容,欢迎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33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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