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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与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如下: 1、对于父母,子女一般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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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室公民生前依法处分自己财产和有关事物,遗嘱人是部需要征得他人的同意,只要有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遗嘱就可以成立。由此可见,只要是出自老人自身的真实意愿,那就是有效的。如果老人生前没有留下遗嘱,那就要看具体的情况。因为这还涉及到一个夫妻共同财产还有家庭共同财产和其他的共有财产的问题。
甲方(父母):李洪富(父),寇培荣(母) 乙方(大女儿):李南黎 丙方(二女儿):李思莹 丁方(三女儿):李婷 为了促进家庭和谐,保持家庭和睦,防止家庭纠纷,甲、乙、丙、丁四方为坐落于()的房屋今后分配归属问题,达成以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协议所述房屋,由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后, 决定由乙方(李南黎)分别出资捌万元整给丙方(李思莹)和出资柒万元整给丁方(李婷)购买两人所拥有的此房屋的份额。由于甲方(父母)还在居住此房屋,因此其所有权还是归甲方所有,待甲方(父母)百年之后,该房屋所有权由乙方(李南黎)继承,丙方和丁方无继承权。 第二条:该房屋在甲方在世之年,乙方不得以出资为由未经 甲方、丙方、丁方同意对本协议所述房屋作任何处置行为。 第三条:本协议不改变乙方、丙方、丁方对甲方应尽的法定 赡养义务。 第四条:乙方(李南黎)已付给丙方(李思莹)上述第一条 所说的所有钱款,总共捌万元整。 第五条:乙方因事不能回家,由乙方(李南黎)付款 (元)给丙方(李思莹)代买在丙方(李思莹)名下的房子()经协 商后转给丁方(李婷)(转让费由丁方自理),扣出乙方(李南黎)要给丁方(李婷)的柒万元整(上述第一条所述),丁方还需付给乙方元,大写元。 甲方(父):甲方(母): 乙方(大女儿): 丙方(二女儿): 丁方(三女儿): 订立时间:年月日 订立地点:
1、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子女可以适当多分遗产,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将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分配。而具备赡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应当部分或少分遗产。 2、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4、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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