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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的基础是特许合同。特许人与被特许人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确立了特许与加盟的法律关系。特许经营关系建立在正式合同的基础上,特许人...
1、商业特许经营的基础是特许合同。 2、知识产权等经营资源是商业特许经营的核心。 3、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双方各自独立,特许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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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商业特许经营不是行业,而是经营模式,是经营活动,是特许经营者统一的经营模式下的经营活动。2、商业特许经营的基础是特许合同。特许经营者与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确立了特许经营和加盟的法律关系。特许经营关系建立在正式合同的基础上,特许经营者和特许经营者之间是合同关系。3、IP等经营资源是商业加盟的核心。4、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双方各自独立,特许人有义务对被特许人进行帮助.支持,并且有权利进行监督和控制。5、被特许人必须向特许人支付费用。特许经营者拥有的经营资源一般经过长期开发、积累,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6、在我国现阶段,从事加盟的加盟商必须是企业,非企业的组织和自然人不可以作为加盟商开展加盟活动。
首先,有必要知道特许经营机会只是另一个商业机会。评估特许经营机会时仍然需要通常的商业方面的考虑,也就是说常识仍然是重要的。然而,特许经营确有某些与众不同之处,对此,可能的投资者需要了解。 1、固定的特许经营条款。 几乎所有的特许经营协议都有固定的期限。除非受许人严重不能履行义务,否则大多数特许者在期限到来时都会延期。 2、发展日程表。 当受许者获得特定区域或国家或地区特许权--通常称作地区特许或总特许时,特许者通常会坚持受许者履行双方同意的区域发展日程表。这意味着受许者必须在一定年限内开张指定数目的特许店。 3、知识产权。 特许经营的主要条款之一是知识产权的使用。大多数特许者对如何使用他们的知识产权都有非常特别和具体的要求。这包括受许者在经营中采用特许者的企业标记。有时为达到统一性,受许者可能被迫向海外购买物品和设备。 4、次特许的权利。 获得地区特许或称总特许的权利并不一定有次特许的权利。这意味着未获得次特许权的受许者只能在其领域直接拥有和经营所有的店铺。 可能的受许者非常有必要考虑上述情况并且在谈判早期就提出来。引起许多误解的原因常常是由于亚洲的受许者对西式特许经营缺乏了解。 尽管特许经营的成功率很高,但并不是对所有人都合适。
商业特许经营的特点是: 1、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 2、特许人可以以合同的形式允许受许人使用自己的商标和商业技术方法; 3、受许人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四、被特许人按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进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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