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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破产管理人如何组成破...
破产管理人指的是在接受破产申请后,法院指定的接受破产企业并承担破产企业财产的保管,清算估价处理分配的职责,总管破产事物社会机构或者自然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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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申请资格有: 1、需要变动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只应予存在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相关,其他无关范围都要去掉; 2、高管人员的要求:必须有两到三名高管人员有基金从业资格证,并且最好有相关行业从事工作2年经验以上; 3、需要高管人员的学业履历证明,工作证明; 4、还有要意见书,律师出具; 5、投资公司需实缴入资,事实上办公地址等等
根据最高法院破产管理人有相关规定,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又被称为“破产清算组”。在整个破产案件中,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沉重繁杂,大量的法律事务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非法律事务相掺杂,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而且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具有公法上的性质,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等工作却为私法上的事务,所以不是由法院来处理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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