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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修剪城市绿地范围内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按照每株树木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内砍伐、移植树木;不得随意更换树木。符合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确需砍伐、移植树木,应当报市城市绿化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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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绿化管理信息系统,对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地每二年进行一次普查,公布绿化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的信息。单位现有绿化不达标且有空地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留足绿化用地后,方可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绿化既不达标又无空地的,应当积极采取拆建还绿、拆墙透绿、摆放盆栽植物等措施进行绿化。
城市水务、道路交通和消防等公共设施建设应当与城市绿地建设相衔接、配套,兼顾各方的使用、管理需要。城市建设的各种管线及其他设施应当与城市绿地保持国家规范标准规定的安全距离。市人民政府推广使用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组织建设雨水收集系统和再生水管网系统,逐步实现城市绿化用水使用雨水和再生水。
城市绿化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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