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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后) 1.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2.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的损失,由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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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车辆保险理赔标准如下所示: 1、医疗费:在公费医疗范围内,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 6、残疾用品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8、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1岁减少1年;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均不少于5年。 9、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到16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20年。 10、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1、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交强险在车辆撞车时,由责任方投保的交强险公司对于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予以赔偿。赔偿数额应当在责任限额以内。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后) 1.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2.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3.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4.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5.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6.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7.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8.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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