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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2024-09-28
1、立案阶段的证明标准 立案阶段的证明要求仅限于两点:第一,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认为”是主观对客观的判断,而不是确实有犯罪事实发生;第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明标准 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第二,要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第三,有证据证明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的必要的。 3、宣告无罪的证明要求。第一、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第二、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第三、证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第四、证明被追诉对象虽已犯罪,但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4、移送起诉的证明要求。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决定的证明要求应当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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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找律师就找“我” 专业律师帮您解决困惑 特推优质服务律师 特邀律师 罗兆洪律师 专职律师 罗兆洪律师,福建沙县人,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本科学历,曾在公安机关任职27年。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福建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三明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福建省策问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刑事工作部主任,专注刑事辩护业务。从事专职执业律师以来,忠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赋予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职责使命。秉持“用法之公器,护人之尊严,达国之正义”的理念,潜心钻研修炼刑事辩护知识技能,参加由智拾网举办、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宗新主讲的“刑辩全流程实务训练营”课程学习,努力成为一名合格称职的辩护律师,帮助每一个当事人都能得到有效辩护。 详细>> 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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