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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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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底必须控制在上级批准的总概算内。如有突破,应说明原因,由设计单位进行调整,并在原概算批准单位审批后才可招标。
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地方的年度投资计划; 3、文件、标底的编制工作已完成; 4、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5、项目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来源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并能满足合同工期进度要求; 6、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7、施工准备工作基本完成,具备施工单位进入现场施工的条件; 8、施工招标申请书已经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 9、已在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好监督手续。
单位在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权利和职责: 1、按照国家和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办法和国家颁布的施工企业资质标准,正当选择投标单位; 2、根据招标办法、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正当造反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3、接受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以及对不正当招标投标行为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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