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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本市常住户口,城镇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无劳动能力...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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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持有本市东城等八城区或其他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与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人员结婚,并在上述地区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 4、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5、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期满后未能再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6、持有本县非农业户口,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抚恤补助,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优抚孤老及其他优抚对象; 7、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8、家庭成员中不包括不应赡养、扶养或抚养的人。
申请条件:城镇居民最低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人员: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村)。2、领取失业救济金或者失业救济期满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优待的,其抚恤金和定补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天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条件如下:1。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义务;2、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虽有法定赡养、赡养或赡养义务人,但义务人无赡养、赡养或赡养能力;3、民政部门管理的精简退休职工、国民党起义、诚实释放人员、华侨、归侨、台湾同胞救济人员、农村青年残疾或残疾、地震截瘫救济人员、区县以上民政部门(不含自费人员)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差额:1。收入(工资或基本生活费、退休金或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后,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收到实际收入后,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未参加社会保障基本生活保险多年的(3),未参加社会保障基本生活保险的(2)。因其他失业企业人均收入不能支付社会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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