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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子女称母或父的后婚配偶为继父或继母;夫称其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称其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为继子...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子女称母或父的后婚配偶为继父或继母;夫称其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称其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为继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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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子女与继父母子女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三点: 第一,养父母子女关系因收养关系的设立而发生 继父母子女关系因生母再嫁或者生父再娶而发生。 第二,养父母子女之间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即发生拟制血亲关系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自扶养关系形成之时起发生拟制血亲关系。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如继父或继母抚养继子女三年以上,或者继子女赡养继父或继母三年以上,才能形成扶养关系。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不发生拟制血亲关系,为无权利义务的姻亲关系。 第三,养父母子女之间因解除收养关系而权利义务终止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扶养关系后,其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解除。即使生母或生父再婚,也不能免除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的赡养义务。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生母与继父离婚,或者生父与继母离婚,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继亲关系消除。 以上就是110ask.com小编为大家带来过继出去的子女有赡养亲生父母的义务吗的全部内容。对于过继子女相应的原生父母的权利与义务就消失了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110ask.com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子女称母或父的后婚配偶为继父或继母;夫称其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称其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为继子女。关于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在法律上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生父母再婚时子女已经成年。此时,继父母对继子女不再具有抚养的必要,因此继父母子女之间也就不会形成抚养关系,双方仅仅是是因为继父母与生父母缔结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姻亲关系。 2、生父母再婚时子女未成年,但是未与再婚一方生父母共同生活。这种情况下,若再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或不接孩子到其处共同生活,则继父母与子女关系之间并不存在抚养关系而仅为一种姻亲关系。但如果再婚一方用其与现任配偶 的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孩子抚养费并且时常接孩子来家中居住能否认定双方具有抚养关系在具体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现在较为主流的观点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中规定父母 与子女形成抚养关系应着重于“抚养和教育”,即不应仅仅认定为一种财产的给付或是一种探望权的行使,而是应视作为一种辛勤的付出。这样继父母才能要求继子 女在其年老时对其进行赡养,这是一种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一方仅仅用再婚后与配偶的共同财产支付子女的抚养费或短时间的与子女共同生活不能使继父母 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 3、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由继父或继母负担继子女生活费或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并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或者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有生父或生母供给,但与继父或继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尽到生活上的照料和教育。具备上述情况之一者,只要能够持续稳定较长的共同生活时间,均可认定为拟制血亲关系,双方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养父母子女与继父母子女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三点: 1、养父母子女关系因收养关系的设立而发生。继父母子女关系因生母再嫁或者生父再娶而发生; 2、养父母子女之间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即发生拟制血亲关系。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自扶养关系形成之时起发生拟制血亲关系。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如继父或继母抚养继子女三年以上,或者继子女赡养继父或继母三年以上,才能形成扶养关系。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不发生拟制血亲关系,为无权利义务的姻亲关系; 3、养父母子女之间因解除收养关系而权利义务终止。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扶养关系后,其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解除。即使生母或生父再婚,也不能免除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的赡养义务。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生母与继父离婚,或者生父与继母离婚,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继亲关系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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