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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怎么量刑标准

2021-11-27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假冒伪劣产品销售额超过5万元; 假冒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价值超过15万元; 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额不足5万元,但销售额乘以三倍后,与未销售的假冒伪劣产品的总价值超过15万元。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异物,导致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从而降低和失去应有的使用性能的行为; 假冒是指以不具备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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