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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方法可以规避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 1、与名义投资者签订合法有效的股权持有合同,约定股权归属; 二、保留履行出资义务的凭证; 3、适当参...
有效的隐名投资协议,是成为隐名股东的必要条件。 有效的隐名投资协议有利于约束显名股东,确保隐名股东间接行使股东权力和获取收益,并在必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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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的风险 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隐于幕后,名义股东则接受隐名股东委托,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面对各种诱惑,显名股东很可能违反股权代持协议之约定,侵害隐名股东利益,其主要情形包括:名义股东不向隐名股东转交投资收益;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协商);显名股东擅自处置股权(转让、质押),等等。 (三)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的风险 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原则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隐名股东如果想从幕后走到台前,成为法律认可的股东,光凭一纸代持协议是不够的。根据司法解释,必须经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实际出资人方可向法院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之后,隐名股东才能够成为显名股东并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 (四)显名股东的债权人针对显名股东股权强制执行的风险 在股份代持结构之下,股份登记在显名股东名下,其在法律上将被视为显名股东的财产。如果有第三人(主要是显名股东的债权人)获得针对显名股东的法院生效判决,该第三人极可能提出针对代持股份的执行请求。在这种情形下,隐名股东能否以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抗该第三人的执行请求(提出执行异议)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
有些人出资成为某公司的看不见的股东,也就是说出资成为股东,但名字没有登记在股东名单上,这是看不见的股东的范畴。看不见的股民有很大的法律风险。投资者注册为知名股东的原因基本相同,即明确其出资者的身份和权利。实际投资者暗中持股,有各种各样的理由。为了避免法规的限制,为了税收优惠,为了简化手续,为了相关交易,为了在幕后筹措资金,结果不一定是初衷。面对蒸蒸日上的公司业绩,着名股东可能以反客为中心,只承认实际投资者是债权人而不是股东,在实践中,着名股东大多平静地等待工作,以法定职权为隐名股东的攻势看不见。公司经营不善,出资不足,有名的股东和有名的股东可能面临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诉讼。在诉讼的硝烟中,过去的事实完全不同,在激烈的讨论中,当初的约定有了新的解释。隐名投资协议的效力如何,隐名股东能否成为有名的股东,能否退还股票等,经常成为争论的焦点。
可以。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公司法解释(三)》将隐名股东称为实际投资人,将名义出资人称为名义股东。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名义股东处分其名下股权的可以参照认定为无权处分。换言之,隐名股东(实际投资人)是真正有权处分股权的人,有权转让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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