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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各当事人的举证办法: 1、被告应当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2、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3、被告因不可抗...
行政诉讼过程中,伪造证据,一经查实,会对被告单位负责人进行罚款、拘留。《》第五十九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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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诉讼中各当事人的举证办法: 1、被告应当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2、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3、被告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4、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即使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过程中,伪造证据,一经查实,会对被告单位负责人进行罚款、拘留。《》第五十九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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