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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不属于暴力犯罪。暴力犯罪是指以暴力手段来实现犯罪目的的犯罪行为。而盗窃罪一般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不会使用暴力手段来达成目标...
盗窃罪不属于暴力犯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产的行为,而这种窃取行为一般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所以不属于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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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谋绑架,如果没有实施,属于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如果预谋绑架已经实施,预谋者应当是主犯,可以按照实施的所有罪行处罚。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盗窃罪的犯罪预备不属于多次盗窃。《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状态。多次盗窃,是指行为人,在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不属于; 1、《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另外《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了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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