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婚前财产错之时悔已迟

2022-10-26
2007年10月,A与女友B登记结婚的当天,应B的要求,两人先到公证部门办理了婚前财产登记。沉浸在甜蜜爱情中的A当时认准B就是与其相携白头到老的另一半,便毫不犹豫地将他早已买好的房产登记在财产公证书“双方共同出资购置财产”一栏,并签下了名字。然而,婚后不到半年,小两口就因性格不合争吵不休,最终感情破裂,B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庭上,心灰意冷的A同意离婚,但在涉及到房产的分配问题上,二人产生了分歧。由于B出具了婚前财产公证书,法院支持了其主张,认定此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后,A追悔莫及,便到莱西市检察院申诉,但因其自愿签订的婚前财产公证书合法有效,法院判决并无不当,该院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