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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债权人不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债权人在与受让人达成转让债权协议后,需要及时通知债务人。...
债权转让要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协议而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的行为。 我国民法规定,债权人转让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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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债权需要通知债务人.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时要通知债务人,如果不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发出的债权转让的通知一般情况下是不得撤销的,但是如果经过了受让人的同意,还是可以进行撤销的。同时还要注意想要转让的债权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几类不可转让债权。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目前债权人转让债权,是以通知为原则,同意为例外,和民法通则规定的同意为原则,通知为例外正好反过来。 同时还要特别提醒注意,合同法的措词是很明确的,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债权人和债权受让人之间,该债权转让行为仍然是有效的。
各国民法对债权的转让是否须经债务人同意或通知债务人存在不同的主张。一种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美国法实际也是承认合同权利的转让无须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另一种是通知主义。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第三种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和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这种规定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过于严格,不利于商品交换的发展。而《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两种立法有所冲突。实践中如采用债务人同意主义不利于交易便利,如采用自由主义又不利于交易安全。因此,合同法确定的通知主义既承认了债权转让是债权人的处分行为,为债权人的自由处分提供了便利和保护,又保护了债务人不因债权人将债权转让于他人而蒙受不测之损害。“因债务人向谁清偿债务于他并无多大关系。如果因转让而使债务人履行费用增加,则原债权人应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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