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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当事人应当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对...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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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福利院孩子的程序: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 2.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 3.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收养人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收养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5.收养人常住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的证明。 6.收养人(双方)健康检查证明。(指定医院) 7.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单身免冠二英寸照片各一张,合影二英寸照片一张。 8.在县级以上报纸刊登《公告》。(统一公告) 9.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符合领养条件的家庭都可以领养。不用交钱。 规定。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三、领养证:为了规范收养登记行为,根据《民法典》收养人应依法进行登记。表明被收养人由谁来监护,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收养人要对被收养人履行相应的抚养等义务,同时被收养人也要履行对收养人的相关的法律义务。领养证全称为:收养登记证。 四、被收养人条件:不满十四周岁。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丧失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肠子女不受此限制)的小孩。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的,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1.收养人情况由收养人填写;被收养人情况和送养人情况由送养人填写;无送养人的由收养人填写,并注明无送养人。如果不会写字,可委托登记员填写。 2.“身份证件号”栏,国内居民填写身份证号码,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填写身份证号码或回乡证号码,外国人填写社会安全号(社会保险号)或护照号码。 3.“职业”栏,填“公务员或干部”、“工人”、“教师”、“军人”、“个体职业者”、“市民”、“农民”等。 4.“健康状况”栏,填收养人有无影响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精神病或传染病等情况。 5.“婚姻状况”栏填“未婚”、“已婚”、“离婚”、“丧偶”。 6.“子女状况”栏,填有无子女,有几个子女(包括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子女)。 7.“经济状况”栏,填全家年收入总和。 8.“被收养人“类别”栏,填“福利院抚养的弃婴”、“福利院抚养的孤儿”、“社会弃婴”、“社会孤儿”、“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继子女”等。 9.收养当事人在递交《收养登记申请书》时,应同时提交收养登记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10.登记日期应与《收养登记证》日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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