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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离婚条件基本上有三种类型: 1、过错原则,即以可以归责于配偶一方的妨碍婚姻存在的原因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在配偶一方提出并证明对方有足以妨碍婚姻的过错时,才准予离婚。无过错方具有离婚的请求权。有过错方则不能以自己的过错行为而主张离婚; 2、干扰原则,即以不可归责于配偶一方但却是客观存在的妨碍婚姻关系的继续存在的事实作为法定的离婚条件。妨碍婚姻关系存在的事实包括:重大不治的疾病、精神病、性无能、失踪; 3、破裂原则,即不问离婚的具体事由如何,只要当事人诉请夫妻难以共同生活,法院确认婚姻关系确已破裂到不能挽救的程度,不准予离婚。破裂原则又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婚姻破裂和感情破裂;(2)无限破裂和有限破裂;(3)无因破裂和有因破裂;⑷单方有离婚请求权的破裂和双方有离婚请求权的破裂。我国《婚姻法》把“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法定的离婚条件,属于破裂型
本证书与反证书的分类是基于证据与证明责任人之间的关系。所谓本证,是指民事诉讼中有证明责任的一方提出的证据,用于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所谓反证,是指没有证明责任的一方提出的证据,证明对方主张事实不真实。本证和反证与当事人在诉讼中是原告还是被告无关,与证据是否由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出有直接关系。我们可以通过具体的诉讼来解释。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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