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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38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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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财物,是指行为人将自已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为。概括起来侵吞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加以隐匿、扣留,应上交的不上交,应支付的不支付,应入帐的不入帐。二是将自己管理、使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卖或擅自赠送他人;三是将追缴的赃款赃物或罚没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据为私有。窃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如果出纳员仅是利用对本单位情况熟悉的条件,由其他出纳员经管的财物,则构成盗窃罪。骗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例如出差人员用涂改或伪造单据的方法虚报或谎报支出冒领公款,工程负责人多报工时或伪造工资表冒领工资,收购人员谎报收购物资等级从中骗取公款等其他方法,是指除了侵吞、盗窃、骗取之外,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内外勾结,迂回贪污。即国家工作人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内外勾结,将自己管理、经营的公共(国有)财物以合法形式,转给与其勾结的外部人员,然后再迂回取回,据为己有。 2、公款私存、私贷坐吃利息。 3、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公款。即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时,将卖方以购货款中抽出一部分作为回扣的款项占为己有的行为。 4、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即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推销产品等经济活动中,在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双方恶意串通,提高合同标的价格,然后将抬高的差价私分等。 5、间接。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单位雇请的工人为自己干活等。 6、占有应交单位的劳务收入。 7、利用新技术手段进行贪污。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运用新的科技手段进行贪污的行为。主要有: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微机侵吞公款、套取利息,证券从业人员利用技术手段侵吞股金、红利等。
侵占财产是指行为人非法将自己管理或者处理的公共财产转移给自己或者他人的行为。总而言之,侵吞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第一,隐瞒或扣留自己管理或处理的公共财产,应上交的不上交,应支付的不支付,应入帐的不入帐。 二是非法转卖或者擅自赠送自己管理、使用或者处理的公共财产; 三是将追缴的赃款赃物或罚没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据为私有。盗窃财产,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秘密盗窃,非法占有自己管理的公共财产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自盗。
贪污手段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不外乎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一)侵吞财物,是指行为人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为。概括起来侵吞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加以隐匿、扣留,应上交的不上交,应支付的不支付,应入帐的不入帐。二是将自己管理、使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卖或擅自赠送他人;三是将追缴的赃款赃物或罚没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据为私有。(二)窃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三)骗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四)内外勾结,迂回贪污。即国家工作人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内外勾结,将自己管理、经营的公共财物以合法形式,转给与其勾结的外部人员,然后再迂回取回,据为己有。(五)公款私存、私贷坐吃利息。(六)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公款。即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时,将卖方以购货款中抽出一部分作为回扣的款项占为己有的行为。(七)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即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推销产品等经济活动中,在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双方恶意串通,提高合同标的价格,然后将抬高的差价私分等。(八)间接贪污。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单位雇请的工人为自己干活等(九)占有应交单位的劳务收入。(十)利用新技术手段进行贪污。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运用新的科技手段进行贪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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