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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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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省地方税务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类别: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三、第八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在和解、调解期间中止计算。” 税务行政复议的法条按照本决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税务行政复议中时间是(一)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省地方税务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于税务行政复议相关时限的解答如下。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由此可知,环境行政复议时效应当为六十日。虽然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是十五天,但第一,后法优于前法,行政复议法出台时间晚,应当以它为准。二,通过立法解释,行政复议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群众复议的权利,因此应当作出有利于群众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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