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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逃跑的,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案件。各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在其管辖范围内发布通缉令;超出其管辖范围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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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等方式向投资者偿还本息或者给予回报的行为。这里的"不特定的对象"指公众,而不是特定的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本质。因此,非法集资不是犯罪嫌疑,而是犯罪形式。一般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以公司名义非法集资构成犯罪的,由单位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公司业务员是否承担刑带责任需要看是否起到了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方法实施上述条款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1、侦查机关抓不到人,应该通缉。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通缉的条件与程序】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1,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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